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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第1页)

土耳其的耕地在全部国土面积中所占的比例,1960年为299,1976年为31。换言之,20世纪60‐70年代,耕地面积并未出现明显的增长趋势;在此期间农作物产量的增长,主要在于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主要农作物小麦的单位面积产量,1925年为每公顷344公斤,1950年为每公顷865公斤,1960年为每公顷1097公斤,1980年为每公顷1829公斤,1997年为每公顷1997公斤。棉花的单位面积产量,1925年为每公顷437公斤,1950年为每公顷264公斤,1960年为每公顷283公斤,1980年为每公顷744公斤,1997年为每公顷1152公斤。甜菜的单位面积产量,1925年为每公顷1752公斤,1950年为每公顷16781公斤,1960年为每公顷21608公斤,1980年为每公顷25119公斤,1997年为每公顷39424公斤。烟草的单位面积产量,1925年为每公顷849公斤,1950年为每公顷785公斤,1960年为每公顷735公斤,1980年为每公顷1024公斤,1997年为每公顷988公斤。另据资料统计,大麦的单位面积产量,1948年为每公顷1186公斤,1960年增至每公顷1304公斤,1975年达到每公顷1731公斤,1948‐1975年单位面积产量增长超过50。马铃薯的单位面积产量,1948年为每公顷6909公斤,1960年增至每公顷8750公斤,1975年达到每公顷13911公斤,1948‐1975年单位面积产量增长超过100。

在耕地面积扩大、农业机械推广、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作物产量增长的基础之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土耳其的农作物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经济作物的增长幅度加快,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程度随之提高。1950年,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为825万公顷,产量为780万吨,经济作物的播种面积为85万公顷,产量为180万吨。1960年,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为1300万公顷,产量为1520万吨,经济作物的播种面积为129万公顷,产量为650万吨。1970年,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为132万公顷,产量为159万吨,经济作物的播种面积为1320万公顷,产量为750万吨。粮食作物在农业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1950‐1952年为446,1973‐1975年下降至374。相比之下,经济作物在农业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1950‐1952年为174,1973‐1975年上升为237。根据相关的统计,土耳其农产品的市场化比率,1950年为335,1960年达到467,1970年上升为646。另据1970年的统计,土耳其谷物产品的市场化比率平均为32,其中小麦的市场化率32,燕麦的市场化率266,小米的市场化率328,玉米的市场化率37,大麦的市场化率197,而主要经济作物棉花、烟草、甜菜和茶的市场化比率超过99。值得注意的是,地产的规模与农业市场化的程度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1970年,面积不足2公顷的地产,小麦和大麦的市场化比率平均为72和52;相比之下,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地产,小麦和大麦的市场化比率平均达到762和645。尽管如此,随着从内向型经济模式到外向型经济模式的转变,包括棉花、烟草和干果在内的传统农产品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传统农产品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1960年为76,1980年下降为574,1997年下降为88。与此同时,工业品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1960年为179,1980年上升为36,1997年上升为896。

二、乡村社会的变革

1945年,乡村人口占土耳其共和国总人口的83,分布在超过4万个村落之中。1945年以后,土耳其经济社会领域的突出现象,是乡村人口增长速度的相对缓慢以及乡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下降。据统计,土耳其的乡村人口,1950年为1570万人,占总人口的75;1960年为1890万人,占总人口的681;1970年为2190万人,占总人口的615;1980年为2510万人,占总人口的561。另一方面,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联系逐渐密切,农业进一步融入市场化的经济体系,乡村传统的封闭状态随之削弱。1968年,34的村社与公路相连或毗邻公路。1960年,73的村社建有学校;1968年,建有学校的村社增至88;1972年,五年制学校取代三年制学校成为乡村学校的基本模式。1968年,约有一半的村社至少每周可以读一次报纸。收听广播的村民从1962年的19上升为1968年的40,乡村的收音机数量从1965年的每千人28部增至1975年的每千人58部。1968年,约一半的村社设有医疗机构。

1945年5月,大国民议会审议新的土地改革法案。根据新的土地改革法案,私人拥有地产的最高限额为50公顷,超过部分应当出售给耕种土地的贫困农民;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分成制农民和佃户的份地应由2公顷分割为05公顷;政府向农民发放期限20年的无息贷款,用于购置土地和相关农具。&ldo;据估计,大约占农村人口13的将近500万人,将从这些法律中得到好处,如果全部得以实现的话,那将是推行一项主要的革命,从而把土耳其变成为一个独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国家&rdo;。[1]然而,该项法案遭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激烈抨击,被迫修改为向贫困农民出售的土地局限于国有土地,私人地产未被纳入土地改革的范围。1950年,政府规定私人拥有地产的最高限额为500公顷。到1951年,只有16万公顷土地分给农民,其中只有360公顷属于私人地产,仅33万户农民从国家获得土地。

民主党尽管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反对执政的共和人民党制定的土地改革法案,却在1950‐1960年执政期间推行土地改革;其间,312万户农民从国家获得土地。1973年,大国民议会通过新的土地改革法,计划将32万公顷耕地即全部耕地的115纳入重新分配的范围,向54万户贫困农民提供耕地,其中83万公顷来自私人地产的征购,其余来自国有土地的出售,同时规定私人拥有地产的最高限额,即灌溉耕地(水浇地)不得超过3‐10公顷,非灌溉耕地(雨浇地)不得超过47‐20公顷,视不同地区而实行不同的标准。然而,上述诸多法律和政策大都只是一纸空文。至1977年宪法法院废止新土地改革法为止,只有1200户无地农民获得2300公顷耕地。土耳其共和国的大地产多数分布于安纳托利亚高原的东南部,主要采用传统的小生产和分成制租佃制;在西部的爱琴海沿岸、黑海沿岸和色雷斯地区,传统模式的大地产为数较少,中等地产居多,大都采用雇佣劳动和现代经营方式,具有商品经济的明显特征。因此,土地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安纳托利亚东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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